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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1400人看过

对一个企业来说,“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可分三种类型:一是企业的非法和违法;二是生产的非法和违法;三是安全生产的非法和违法。

一、企业的非法和违法

企业的非法和违法,也就是“非法企业”和“违法企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企业必须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就是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是“非法企业”。而一个企业不是仅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合法生产了。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合法企业还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行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所以,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取得法定的其它许可证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企业”。

二、生产的非法和违法

生产的非法和违法,也是指“非法生产”和“违法生产”。企业要生产,依法要取得生产许可。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而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是“非法生产”。如,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从事采矿生产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已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违反规定从事生产活动,是“违法生产”。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因违反矿山开发整合规定,在整合期间擅自进行采矿生产活动,属于违法采矿。

三、安全生产的非法和违法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可见,“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即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综上,企业的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可归纳为:“非法行为”是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违反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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