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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修正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535人看过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下修改)。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007.10.24人大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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