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同时它也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地点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恰当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也要注意不宽不窄。
如果约定过窄,比如“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巷某号”,则用人单位一旦业务发展需要迁址或在同一县市另设分支机构,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
如果约定过宽,比如“中国”、“华南”,则属于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
明确流动范围:
对于一般性的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约定到省、市、县。
而大型企业集团,对于某些可能进行工作调动的劳动者,可与其约定乙方(劳动者):工作地点为某省、某市,甲方(集团)因业务需要可以对乙方进行工作调动,乙方同意调往以下地点工作:甲省某市,或乙省X市,或丙省X X市。
这样关于工作调动的约定由于明确具体并且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既不存在赋予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权利,也不存在排除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形,因而是可行、有效的。
认定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以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过大的影响为准,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建议给给予相应的津贴或补贴以弥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订立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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