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合辑之“股东出资”
原创 李慧lawyer 公司法研
作价出资的专利被宣告无效,股东是否还需要重新出资?
对于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公司一定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贬值风险,此外,在以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下,其价值均有可能随着市场变化而出现较大的价值波动,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总体资本状况。
股东验资后又转出资金,为何不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验资结束后将出资转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果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可以拒付转让款吗?
作为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不得以股权出资瑕疵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因为股权转让与转让方股东补足出资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股东不得以与股权转让无关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款。
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能显名吗?
在公司的设立、增资和经营过程中,代持股的现象司空见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常常出于某种目的选择隐身幕后,而选择一位名义股东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并登记在工商局,但实际的收益仍由隐名股东享有。但是,倘若双方合同关系破裂,或者名义股东做出侵害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为,隐名股东能否基于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而要求显名吗?
明知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未完全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些股权受让人,因为缺少经验、急于取得股权或放任等各种原因,对转让方是否有实际缴纳出资并没有额外关注,在取得股权后才发现,等着自己的是补足出资、偿还欠款等“一大批债务”。
标的公司严重亏损,投资人可以不继续出资吗?
在公司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出资不再要求“一步到位”,而是可以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完毕。因此,很多企业家抱着“先投资看看”的心态进行投资,他们认为反正做公司股东也不需要立刻出资,我先少投点钱,如果公司发展态势不好没什么利润可以给股东分红,那我就不继续出资了,大不了我不做公司股东了,已经投进去的钱我也不要了。
出资且取得分红款,为何不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可以约定员工通过“挂靠”方式进行参股,但约定员工出资但仅能获取分红款而无权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公司与员工之间成立的是投资合同关系,员工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因劳动关系终止而触发退股条款的,员工无权要求公司支付退股后的分红款。
投资设立新公司,股东资格难认定
公司决议仅对公司内部股东具有约束力,而无权给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主体设定义务,也不会对其他法人主体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公司决议中提及到投资设立新公司,也不代表公司必然享有新公司的股东资格。
公司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控制权争夺之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变更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但如果公司不存在经营异常、资金缺乏等紧急情况需要使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理,确认是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强行通过决议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应认定加速到期的决议无效。
公司减资后又增资,能否免除股东不当减资的责任?
公司不当减资后又增资的,不能改变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且在股东增资到位之前,增资认缴金额的实现具有或然性,股东不得以增资为由主张免除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会决议终止合资合作关系,投资人是否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股东的法定或约定出资义务。
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法院为何判决支持?
股东之间未就增资事项达成一致合意,也未经法定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的,股东的增资行为不成立,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账册、年报登记股东已出资,后将资金转出,为何不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前提是已实际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不负有强制出资的义务,即使存在公司账户向股东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情形,也不能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为何还能要求返还出资款?
部分发起人利用出资款项另行设立公司的,不知情的发起人未对另行设立的公司达成一致合意,也未获得股东身份。不知情的发起人有权要求损害其利益的发起人返还出资款并赔偿损失。
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一
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名股东非法处置股权的救济、债权人执行显名股东股权的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
已合法出资,却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因为你少了"第二大脑"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只有公司股东才享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仅对公司进行了出资,但未被公司赋予股东身份的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股金收条》,却不能分得千万投资补偿款,究竟为何?
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其中一方仅以款项支付凭证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法院应结合具体的出资状况、经营状况等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合伙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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