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是否有效?
股权,在前面我们曾经提到,既包括财产权,比如:收益分红权;也包括人身权,比如重大决策权、以及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权利。
其中,股权的财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毫无争议。但是,股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属于夫妻共有。 所以,股东配偶仅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并不代表股权的转让就一定要经过股东配偶的同意。 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只需要经过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并无附加其他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也只是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的财产权益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并非着重针对股权转让的处理。类似股权转让案件,也应当遵循《公司法》优先适用原则。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股东配偶同意擅自低价或零对价转让股权的,不排除会以恶意转移财产等为由引发诉讼风险。 律师建议: 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时,建议能够事先征询股东配偶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我是张思星律师,有关股权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我是该书主笔作者,其中涵盖了所有股权纠纷类型和解决指引。作者:张思星 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