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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玩失踪”不还钱 ,看《民法典》如何明确还款份额?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1次举报


共同借款人“玩失踪”不还钱 ,看《民法典》如何明确还款份额?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江某某、莫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3日,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黄某某借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因三人未能全部还款,黄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偿还借款,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共同向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为避免产生个人征信问题,主动履行判决的所有给付义务。随后,杨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作为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江某某、莫某返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杨某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债权人黄某某也在已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请求三人履行全部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江某某、莫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诉讼,现三人之间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某、莫某与杨某某平均分担已偿还的借款。

 

法官说法

 

实际上这个案件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简单地讲,就是几个人一起写借条借钱,其中一个人还了,在其他借款人玩失踪不出来解决问题或者是共同借款人内部存在僵局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共同借款人的其中一人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旧法的变迁

 原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和《民法总则》第178条虽规定履行了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但对于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大体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第一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属于共同债务,不属于连带之债,不应支持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第二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实质上与担保人的性质一样,应适应担保法相关规定,享有追偿权;第三种认为共同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应支持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第四种认为,共同借款人的内部关系直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
现规定:《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本案债务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理解为一种意定连带债务,对债权人黄某某均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因此本案共同借款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应对涉案债务进行平均分担。应该说,从体系和逻辑来讲,较之旧法,《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明确和清晰,尤其是在共同借款人内部出现僵局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来分担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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