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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送出去的礼,能要回来吗?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49次举报


 托人办事送出去的礼,能要回来吗?

事儿没办成,送出去的礼能不能要回来?

如果大家都遵守规则的话,或者说不愿意找事儿的话,事儿没办成,那么送出去的礼肯定能要回来。但问题是,受托方就是不退钱怎么办呢?事儿没办成还不退钱,这怎么能行?实践中这类事情也经常发生。不退钱的理由有很多,无非是钱没了,不想退,而找各种借口。

首先,对这类事情,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根本不保护这种情况。因为这都是行贿、受贿的情形,所以严格意义上讲,这些礼或资金都是要没收的。但这种事情都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种情况的发生都比较私密,都是两个人私下进行的,或者是有一定的交情,才会干这事儿。如果没什么交情,没办成事儿,还不退钱,那么肯定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非就是报警,以诈骗罪来追究不退钱一方的法律责任。另一种途径就是去法院诉讼,要求收钱的一方退还。只要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讲究的是证据,这就要看双方的证据了。

 

一、事儿没办成又不退钱,是不是构成诈骗罪?

是否构成诈骗罪,要看受托方即收钱的一方,当初是如何给委托方承诺的,有没有证据。如果是大包大揽的,承诺一定能办成,收钱之后结果没办成,这是不是就是骗呢?不一定,还要看受托方是不是真的有这方面的关系,是不是真的去帮助委托人去办事了,如果真的帮忙办事了,虽然没成,但这不是诈骗。如果他没有这方面的关系,却声称有这种关系,然后收钱之后,根本没办事,那么这才是诈骗。这种情况,收钱的一方,一般在收钱之后会玩消失或跑路。此时,委托方如果想要收回送出去的礼,那么只能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当然报警之后,这些钱如果认定为是诈骗款,是要退还委托方的,但这些钱如果认定为是行贿款,那么则要没收,不会退还。当然,如果收钱的一方根本就没这方面的关系,却声称有这方面的关系,那么这肯定是诈骗,收的钱肯定是要退的,不能认定为是行贿款。

案例:某私营公司老板因资金紧张,急需几千万的贷款。经人介绍,认识了做工程的刘某,刘某通过其关系打听到有一朋友赵某可以通过票据融资的方式搞到银行贷款,并将消息告知了公司老板。公司老板同意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后老板给付了20万元给刘某,刘某分次将上述款项给了赵某,让赵某运作此事。后事情无任何进展,刘某欲联系赵某询问情况,发现赵某失联。刘某陆陆续续以找赵某为由又向老板要了10万。

 

老板觉得受骗,要求刘某返还30万,刘某以20万并非其所收取,收取的10万元已经用于替老板跑路找人了,拒绝返还。

 

后老板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刘某以涉嫌诈骗罪为由进行了刑事拘留,并提请了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终批准逮捕了刘某。

 

、事儿没办成起诉要求退钱,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济宁某地有一私立学校,该学校占地460亩,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分为中学部、小学部和幼儿园三个校区。在其官网上,学校称其按照国家级示范学校标准设计建设,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一流,所有教室配备多媒体系统、教学录播系统和数字化语音系统,有线无线网络全覆盖,实现了教学的数字化、现代化。因此,该学校在当地小有名气,虽学费昂贵但却吸引了一大批学生报考。根据该学校的招生简章,入学除了要符合报名条件外,还需要现场进行面谈、测评,根据测评等级决定是否录取。

 

一小学生家长欲让其孩子转校至该学校上学,因其在面试测评环节评分较低,正常渠道恐难以录取。经多方打听,在当地找到一男子,该男子声称可以帮其办理入学,但需要其给付部分费用,并承诺如不能录取,收取的费用可以退款。后,家长给付了活动费用35000元。给付款项后,该男子未进行相关活动,学生未能入学。家长多次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费用。该男子称因为活动关系,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不愿全部返还,并称可以将其入学名额转出去,如果其他学生入学,可以全额退还费用。后该男子失联。

 

家长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家长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该男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家长35000元。

 

三、事儿没办成起诉要求退钱,法院认为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起诉。

 

案例: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法院最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四、事儿没办成起诉要求退钱,法院认为属不法原因给付,裁定收缴国库!

案例:吕伟与朱杰各自经营着一家培训机构。在日常培训中,他们了解到许多家长想让自己的孩子就读重点名校,但苦于不符合学区划分等入学条件。两人觉得可以利用家长的这种想法赚一笔,便找到了另一家教育机构负责人黄武,想让他打听打听门路。

 

黄武拍胸脯打包票,谎称自己有关系”“绝对能办成。但他其实也不过是想趁机捞一笔,并没有所谓的门路。他找到朋友曾某,两人一拍即合,于是通过吕伟、朱杰先后向多位学生家长收取所谓的关系费。而吕伟与朱杰在黄武提供的报价的基础上,又私自加价不少,以赚取中间差价。

 

东窗事发后,黄武、曾某被抓,吕伟担心自己受牵连,向其经手的三位家长退赔了5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最后,法院判决黄武、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均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因吕伟、朱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两人不起诉。

 

但吕伟、朱杰两人并未吸取教训、认识到自身错误,吕伟觉得自己退赔52万元吃亏了,要求朱杰返还自己通过其转给黄武的关系费,将朱杰告上江干法院,要求返还44.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均确认案涉款项交付的目的是用于为不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生违规办理入学、转学所需,双方对于实际请托事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实属明知,均知晓各自流转的款项用于不正当用途,故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发出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鉴于原告吕伟已将其从家长处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作出被告朱杰从中获利的款项予以追缴、收归国库的决定。

 

五、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应当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的情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越来越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规则。非法的请托办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应当驳回起诉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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