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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给小孩的房屋未过户前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1次举报


离婚时赠与给小孩的房屋未过户前还能要回来吗?

  近年来随着国内房价的不断飙升,房产往往成为家庭中最大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最大焦点,且目前我国房屋实行的登记所有制,同时房屋性质亦存在多样性特征,导致不少夫妻离婚时就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双方均满意的分割协议。

 

为尽量减少离婚时双方因房产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并考虑到尽可能弥补离婚对小孩造成的伤害,不少夫妻在离婚时,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小孩的方式来妥善处置共有房产。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房屋未实际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时,如一方反悔其是否有权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则成了争议的焦点。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01

 

一种是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02

 

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对夫妻离婚协议时对房产的赠与,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的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无权予以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一年内主张撤销对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赠与,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同时,我们认为离婚协议涉及的子女抚养条款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实质上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因此,父母在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父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此同时,子女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一规定,行使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因此,我们认为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案件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

 

法条链接

 

1.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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