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几个股权纠纷,大部分人在股权转让时过于随意了,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转让,导致转让违法、违规或者转让不彻底。
在这里只说说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关于股权转让,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流程
内部转让程序相对简单,如果原股东对转让出让者向某一受让者转让有异议,大家就按出资比例受让,没什么可讨论的。
在向原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程序相对繁琐。首先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过半数表决同意,且另外的股东对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才可以转让第三人;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完成后 30 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作用是公示,并不是股权转让生效条件,可以对抗其他人,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并不必然否定受让者的股东身份。
以第三人身份受让股权时,有几个风险要注意防范:
1、程序性风险:在购买目标公司股权前应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拿到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后再进行交易;如果没有这个决议就签署转让协议甚至付款,最后可能被判处解除协议,达不到收购股权的目的。
2、股权本身瑕疵风险:出让该股权的股东未实际出资、股东未如数出资到位、以出让股权为他人设定担保等等,都有可能给股权转让带来隐患。
3、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调查,关键问题还要让出让方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承诺和保证。
4、处分权瑕疵风险:目前有不少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只是挂名,在交易时要和原股东沟通相关情况;已婚的自然人股东,要考虑该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让方是否具备完全的处分权,需要共有权人共同签署。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诉讼。
5、履约不彻底的风险:交易完成后,及时督促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使受让方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转让看起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其实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经营风险,也有道德风险。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从法律程序,最好能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和辅导操作,避免人为的或是法律上的障碍、甚至埋下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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