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需要注意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也称隐名股东)出于某种原因,使用名义股东(也称显名股东)的名义在公司中进行出资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1、股权代持合同到底有效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有效。
根据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可见,通常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股权代持事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实际出资人的问题,也是“重实质轻形式”,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更多关注的是“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非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2、股权代持具体该如何操作?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我们认为,设定股权代持关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步骤:
1)、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合同,这是为了避免双方间不必要的争议。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双方间订立的股权代持合同是最基础的证明文件。
2)、实际出资人应注意保留“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由实际出资人将出资款项支付至名义出资人账户,建议备注注明“**公司出资款”,并注意保留支付凭证。
3)、实际出资人须事先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通常可以通过会议纪要或股东决议的方式对股权代持事实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身份加以确认。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认可,未来在请求公司变更股东时,将无法得到支持。
3、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由于股权登记于名义出资人名下,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股权被非法处置。一种是代持股权因名义出资人的债务被冻结甚至是拍卖的风险,另一种则是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实际出资人的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换而言之,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当然,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权代持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认可吗?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如果主张将自己变更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可以是在诉讼过程中取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可以是建立代持关系之初,由其他股东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还可以是整个代持过程中,其他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的相关证据。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在设定股权代持关系之初,就以股东会议纪要或决议方式对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加以确认。
5、争议时实际投资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需要证明双方间的股权代持关系,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明: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间代持关系的证明;
2)、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财务凭证,通常是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交付出资款项的转账凭证;
3)、其他半数以上股东认可代持关系或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最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司法并不鼓励股权代持行为。同时,无论是证券市场还是新三板,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股份代持,但代持股权的行为都是被证监会禁止的。因为上市挂牌均要求发行人股权清晰,这一规定表明不允许IPO和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股权代持,如果存在代持,上市可能因此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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