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一些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基本对单位犯罪没有概念,也意识不到风险,单位犯罪是企业、企业主、高管人员面临的比较大法律风险,为避免企业和企业主面临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把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时可能判处刑罚的人员做一下介绍。(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快播案即构成单位犯罪)
一、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 单位犯罪可能涉嫌罪名
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高利转贷罪;逃汇罪;第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走私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
三、 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中所称的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合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具体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明确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召开)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四、 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个单位的法定表人及其副职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但一个单位犯罪并非法定代表人一定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北京匡达制药厂犯偷税罪一案中,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无罪),只有直接组织、参与、拍板、授权、指挥实施了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说来是支持、研究、决策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表态同意或者批准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组织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负责人;虽然没有主持或参与决策、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但事后知道单位犯罪的事实而默许、放任的单位负责人;由单位领导层研究决定或指定该单位的某中层负责人去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的,也应属“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之列。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是看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大小。如果参与犯罪的是部门责任人,或是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干部职工等,在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重要作用,就应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所起作用小,且情节显著轻微,可能就不会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看这类人员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为的关联程度。
加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规范内部控制,降低单位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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