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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否有法律风险?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6次举报



企业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否有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2011 年 5 月 31 , 小 王 与 A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离 职 当 日 , 公 司 没 有 出 具 离 职 证 明 给 小 王 , 因 为 公 司 认 为 小 王 删 掉 了 电 脑 里 面 的 部 分 资 料 , 属 于 交 接 不 完 整 , 按 内 部 规 定 公 司 有 权 不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2 011 年 1 1 月 初 , 公 司 接 到 小 王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的 应 诉 资 料 。 小 王 主 张 , 由 于 公 司 没 有 依 法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导 致 本 人 无 法 再 就 业 , 无 法 获 取 新 的 劳 动 报 酬 , 故 要 求 公 司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并 以 原 工 资 标 准 赔 偿 其 从 离 职 之 日 起 至 公 司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之 日 止 的 损 失 。 2012 年 3 月 初 ,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该 公 司 败 诉 。 


案例分析

  现 实 中 , 企 业 没 有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的 原 因 大 致 有 : 1 、 劳 动 者 拒 绝 工 作 交 接 或 交 接 不 完 整 ; 2 、 劳 动 者 无 故 旷 工 、 不 辞 而 别 , 企 业 难 以 送 达 离 职 证 明 ; 3 、 企 业 不 知 道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是 法 定 义 务 。
  基 于 劳 动 者 拒 绝 工 作 交 接 、 交 接 不 完 整 或 者 不 辞 而 别 , 企 业 不 应 该 或 无 法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看 起 来 似 乎 非 常 符 合 常 理 ! 然 而 , 法 律 文 件 却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是 没 有 任 何 附 带 条 件 的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证 明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此 , 从 法 律 层 面 分 析 , 原 单 位 不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必 然 导 致 劳 动 者 无 法 入 职 新 单 位 , 从 而 无 法 获 取 劳 动 报 酬 , 故 原 单 位 需 赔 偿 劳 动 者 的 相 关 损 失 。 


专家建议

司 法 实 践 中 ,企 业 避 免 或 减 少 法 律 风 险 的 策 略 如 下 :

1 、 正 常 情 况 下 , 主 动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给 劳 动 者 。


2 、 企 业 在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中 明 确 离 职 证 明 的 开 具 是 离 职 流 程 中 的 最 后 环 节 ; 但 千 万 不 能 写 “ 不 交 接 即 不 开 具 证 明 " 之 类 的 明 显 违 法 条 款 ( 注 意 , 操 作 时 还 是 无 条 件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此 条 款 仅 对 劳 动 者 产 生 心 理 上 的 约 束 作 用 ) 。


3 、 遇 到 恶 意 不 交 接 ( 需 有 证 据 证 明 ) 却 强 烈 要 求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的 劳 动 者 , 企 业 可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给 他 , 同 时 在 离 职 证 明 中 客 观 地 载 明 “ 该 员 工 与 本 单 位 尚 未 交 接 完 毕 " 。 相 信 劳 动 者 拿 到 了 此 证 明 ,也 无 法 入 职 新 单 位 , 因 为 新 单 位 不 会 招 用 尚 未 交 接 完 毕 的 劳 动 者 


4 、 在 工 作 交 接 制 度 中 , 企 业 也 可 规 定 或 在 合 同 上 约 定 “ 劳 动 者 在 离 职 时 可 以 随 时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领 取 其 离 职 证 明 " , 此 条 款 是 对 抗 不 辞 而 别 的 劳 动 者 。 如 果 劳 动 者 主 张 企 业 没 有 开 具 离 职 证 明 , 那 么 他 必 须 先 举 证 证 明 他 到 过 人 力 资 源 部 要 求 领 取 该 证 明 , 不 辞 而 别 的 劳 动 者 , 是 无 法 举 证 证 明 这 一 事 实 的 。 

 钟永棣 人力资源法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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