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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8次举报


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

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即便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很有可能相互混同。而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就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如一方偷着转移共同财产,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6919日发布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

相关案情

被告宋某某(男)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1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12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11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4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理由

 

雷某某于20134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故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在雷某某与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本应主动、坦白、诚信、实事求是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若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瞒或转移的,将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因此不分或少分处理是对恶意侵害行为的制裁和惩戒。

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主要有隐匿、非法转移、变卖、毁损、夫或妻一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

银行存款隐匿转移

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都取出,另存于他处,法庭审理时只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向法院质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不动产隐匿转移

 

 

1、隐匿不动产。个别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其他家庭动产。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抑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都将加重双方的矛盾和积怨,不利于定纷止争,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司法实践,都应当重视对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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