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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76次举报


来源:东方财富网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及防范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

1)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

2)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

3)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防范措施

  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  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及防范

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

1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

3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防范措施: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隐名股东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如行使表决、分红、增资优先权等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违约责任。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及防范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4、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及防范

如果有第三人(如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建议可以考虑采取措施,

1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

2)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

3)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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