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侵权的特点
由于股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股权侵权虽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的范畴,但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侵权的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笔者不才,提出以下三个特性求业界先辈、同仁斧正:
1、股权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
其他一般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不特定主体之间。例如,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侵权主体,可以是任何与所有权人相识、不相识的人。但股权侵权行为一般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及其人员之间。例如,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公司董事违背公司利益对外从事关联交易的侵权行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行为等等。
2、股权侵权侵犯的并不是绝对权
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也即对世权。而股权侵权所侵犯的,依笔者之见,更多的是相对权,即股东对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经理人员与公司、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例如,公司一部分股东采取欺诈或欺骗等非法手段,将其他股东的股权转移至自己或他人名下,使其他股东丧失对公司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责任仅限于股东内部之间,而不能对抗任何其他第三人。
3、股权侵权具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特征
股东权利是依照公司法也是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而公司章程应当视为股东之间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契约。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股东权利时,往往也是对公司章程即当事人间契约的违反,依此笔者贸然提出股权侵权具有违约和侵权竞合的特征。这一观点,如能引来不同人士的“拍砖”,也不枉笔者从事律师执业活动后对法学理论少有思考、辍笔多年、生疏于法学研究、为写就本文苦思冥想多日所付出的努力。
(二)股权侵权的常见表现
笔者在此罗列直接、间接接触的股权侵权纠纷案例,供研究参考:
1、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主要是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公司经营情况,拒绝股东查阅公司帐册,使股东作为投资人无法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而最终可能损害到股东分红等财产权益。
2、侵犯股东投资人资格的行为
往往是控股股东以欺诈手段使实际投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或者使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实践中常见的如通过虚假签字、盖章等手段未经股东同意变更公司股东登记的行为。
3、侵犯股东股利分配权的行为
公司或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者拒发股息、红利,股东的投资常年得不到回报。
4、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有公然的挪用,也有隐蔽的关联交易等。无论哪一种行为,都使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减少、贬值,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最终损害到股东的投资权益,使股东的投资回报落空。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行为:
从公司获取高额报酬、高福利待遇的行为;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利用因履行职务而获得的内部消息为自己谋利的行为;违法经营、失职经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等。
6、恶意稀释少数股东股权的行为
控股股东通过恶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恶意兼并、合并等手段,迫使少数股东无力认购新股,导致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或者直接被排挤出局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