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仅凭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并不能排除执行(注意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购房人虽然已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另,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购房人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售房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
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