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据转账凭证中附言备注的款项用途,能否主张借贷合意?
原告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原告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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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转账凭证中附言备注的款项用途,能否主张借贷合意?
原告款项的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原告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告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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