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权诉讼时效虽已届满,但债权人对债务进行催收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且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故该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债务人的该签收行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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