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斌律师 00:00-23:59
王利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36392556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恋爱时送女友1套房,对方却转头嫁给了别人,法院这样判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2次举报


恋爱时送女友1套房,对方却转头嫁给了别人,法院这样判


导读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倘若双方分手后,房产又该如何确定归属?




基本案情


小刘和小陈系大学同学,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为筹备结婚,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在广东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款为77万元。

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小刘父亲出资,剩余57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

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

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珠海市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附条件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刘父亲支付了案涉房产的首付款,小刘负责偿还每月按揭贷款,且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上加上小陈的名字,是为了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

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小刘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处理


王利斌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363925565
    •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2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5次 (优于98.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5331分 (优于98.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王利斌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11503 昨日访问量:5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