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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债权人,法院优先保护谁?

作者:王利斌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1次举报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债权人,法院优先保护谁?

原创 李慧lawyer 公司法研 

 

 

现实中,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中,代持股现象十分常见。隐名股东因个人原因选择委托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而自己实际享受利益。但由于名义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可能出现恶化,如存在逾期债务不能偿还时,其名下的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或强制执行,将直接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经典案例

 

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B公司替A公司代持甲公司20%股权,由A公司享有最终收益。

 

2014年至2015年间,B公司因投资失败导致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对C银行产生大量借款逾期无法清偿。

 

2015年9月,C银行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强制执行其持有的甲公司20%股权。

 

而后,A公司认为该股权虽登记在B公司名下,但其与B公司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法院冻结该股权会损害A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股权在工商系统中登记在B公司名下,认为C银行据此有理由相信B公司有履约和赔偿能力,才会向其借款,对此应优先保护工商登记的效力,即保护C银行的利益,故A公司败诉,该股权被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在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利益和名义股东债权人基于股权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面前,法院最终优先保护了后者的利益。案例中,A公司未能及时关注到B公司经营管理状态恶化的情况,使得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强制执行,损失惨重。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避免名义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使得隐名股东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建议:

 

1、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产生法律关系的证明,因此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合法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代持股协议。必要时,可以在代持股协议后附公司其他股东知情的说明,为后续显名化做好准备。

 

2、在代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代持协议中应约定因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等损坏隐名股东利益的应当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以便发生案例中的情形时,隐名股东可以依约追究名义股东责任。

 

3、在签订代持协议后,可将该代持的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后,将代持的股权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既可以保证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处分该股权,又可以保证名义股东出现债务危机等特殊情形时,实际出资人对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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