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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拐骗儿童罪

发布者:胡艳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7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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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到收养、使唤、奴役等目的,而拐卖儿童罪具有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等目的,两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2、拐骗客观上是指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

3、依主观目的不同成立罪名不同:

(1)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骗儿童罪;

(2)以出卖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绑架罪,其中包括偷盗婴儿;

(4)以奸淫为目的,拐走女童,成立强奸罪(奸淫幼女罪)。

4、以拐卖儿童罪的意图实施拐骗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

(1)拐骗儿童后,又想出卖,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2)拐骗儿童后,又想勒索财物,定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并罚;

(3)拐骗儿童后,有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

(4)拐骗幼女后,又奸淫,定拐骗儿童罪与强奸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儿童,又非法拘禁,并罚。

5、以拐卖意图实施拐卖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

(1)拐到儿童后,卖不出去,又收养,只定拐卖儿童罪;

(2)拐到儿童后,又向家长勒索财物,定拐卖儿童罪与绑架罪,并罚;

(3)拐卖妇女后,又奸淫,只定拐卖妇女罪,不再定强奸罪。

6、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

(1)勒索目的没达到,便收养儿童,只定绑架罪;

(2)勒索目的没达到,便出卖掉儿童,定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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