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庆个人甲与上海乙公司前期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有工资,提成等,后期签订的是《产品代理合作协议》,公司按销售量和服务量等支付费用。最近因乙公司单方终止合作,不予支付甲相关费用。甲将乙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甲的代理人。
判决结果:甲与乙之间前期是劳动合同关系,对工资部分应及时足额支付。后期是代理合同关系,应将欠付的服务费按约定支付。
律师分析: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前期的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补充签订,至后期签订的《产品代理合作协议》时,已有一段时间的关系无法证明,但是乙方的工资一直支付了这段时间中的一部分,乙方要求退还,法官没有支持。对于代理合作协议的期间的相关费用,因有双方的对账单和部分支付款项,乙方欠付相关费用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就支付的相关标准双方分歧很大。因本律师在起诉前将相关证据整理完整齐备,充分,法官采纳我们的主张,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合同法》,《劳动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