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湖南A公司准备与人合作,一起进行矿产开发。A公司一行进行了多方谈判,谈了很久,准备选择B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为了表示诚意先行支付100万作为合作定金或意向金,B公司同意了,随后即通过公司账户转账100万支付给A公司,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A公司收到转账后也没有出具相关的单据。后来湖南A公司和上海B公司合作不成功。后期的合作协议没有签订,且A公司并没有最终选择B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得知此消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这100万,A公司拒绝退还款项。B公司遂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湖南A公司与上海B公司之间形成不当得利,A公司应将款项退回。
分析:本案案情简单,证据也很简单。法律关系如果从合同的角度去考虑会陷入无法证明的地步,而且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的材料。证人也只能做辅助证明,而且是两边法人的谈判,外面的知情人很少,要么就是本公司员工。证明力欠缺。款项的性质到底是定金还是别的,无从证明,从案件事实的定性来看,需考虑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就是不当得利。湖南A公司有转账凭证,这就足够了。只需要证明他们之间的转账没有依据就可以了。转账不是定金,又没有其他依据扣押这笔钱,A公司的取得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