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上海A公司经营网店数年,经营汽车零部件及各种汽车用品,因其经营口碑,业务越来越好,销量也越来越大。在网络上很有影响力。广州某自然人B,纠集了一帮人,专门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然后申请赔偿,也称职业打假人。短短几个月时间,他们在广州发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就有近百起,他们分工合作,对每段购物细节进行打磨,研究,到无懈可击。被起诉的企业很头疼。A公司就因疏忽,进口产品中几瓶漏贴了中文标示被B 买走。然后以消法中的欺诈来起诉A公司。并在起诉之前通过电话进行了工商举报。本律师代理A公司进行了应诉。
裁判过程及结果:A公司在收到传票后,本律师对A公司的出货和收货流程进行了解和记录,又去仓库进行核实,收集证据。并对销售这些产品的合法性进行了核实。对以往销售客户的评价,记录,网站的广告,网络购物的流程等一一在法庭上进行了称述,并针对焦点问题着重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没有认定A公司欺诈,驳回了三倍购物款的请求。B不服又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了B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网络购物逐渐形成时尚,对此需有好的秩序,还要有一定的宽容,区分假货、真货,哪些是疏忽,哪些是故意,哪些可以构成欺诈,哪些不是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盈利的依据。同时经营者也需严格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合法经营。消费者和经营者需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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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