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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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多车事故只查清部分事实的,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付小坤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433人看过

案例: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民一初字2271]

事故经过:20131215日,李仕兰在335省道日照市某路段步行过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后,又被许贞军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碾压,许贞军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最终造成李仕兰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确认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与李仕兰发生事故,除许贞军外,其余肇事车辆未查获,对造成李仕兰死亡的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行为人许贞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贞军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其余肇事车辆查获,许贞军可向其他肇事方追偿。

案例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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