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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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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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词范文

发布者:何焕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603人看过

该案已于2011118日开庭,结果判处被告人6个月拘役(更多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接受午安的委托,指派我何焕明律师作为午安的辩护人,对午安故意伤害案的辩护意见如下:

1、午安的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是因交通管理纠纷造成被害人胳膊脱臼,属轻伤(偏轻的一种),整个过程未使用任何器械,不是蓄意伤害。

2、午安在犯罪后有条件逃跑,但他没有逃跑,而是主动等待公安机关传唤(详见抓捕经过),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3、午安一贯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此次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请法院量刑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4、午安被传唤当天即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并在羁押期间委托辩护人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辩护人也曾与被害人多次协商,因被害人属工伤,未能提供损失依据而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人午安故意伤害他人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请法院量刑时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何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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