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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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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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具有财产权益?

发布者:何焕明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房产纠纷 |227人看过


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该房产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男方婚前拥有A房屋,价值200万元。后与女方结婚。婚后,男方将该房屋出租3年,获利租金9万元。此后,男方用该房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生意,获利30万元分红。后男方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该夫妻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500万元。

分析如下:

一、9万元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归男方个人所有。

二、该房屋自然增值的300万元,归男方个人所有。

三、与人合伙做生意分红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入,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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