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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05-09
2022年05月09日 | 发布者:马寅宸律师 | 点击:494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特征词:情节特别严重电子数据扣押截图出庭支持公诉没收公民个人信息管辖从轻处罚指派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4年生于广西河池市,汉族,中...

律师观点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特征词:情节特别严重电子数据扣押截图出庭支持公诉没收公民个人信息管辖从轻处罚指派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4年生于广西河池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3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寅宸,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7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7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马寅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3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A持有的笔记本电脑及黑色U盘内存储有共计351367条公民个人信息。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后,被告人A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马寅宸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A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A系初犯,且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3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A持有的笔记本电脑及黑色U盘内存储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经依法提取,A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131547条、公民银行信息1430条、公民通讯信息218390条,共计351367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指定该案由河池市公安局管辖决定书以及河池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告人A的辨认笔录及截图照片,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A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A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319日起至20233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逾期不交的,则强制缴纳。)

1、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壹台、小米牌平板电脑贰台、OPPO牌手机壹部、VIVO牌手机壹部、华为手机壹部、HONOR牌手机壹部、三星牌手机壹部、苹果手机壹部、微型红色手机壹部、U盘贰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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