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84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X,男,199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贵州XX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贵州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季X、严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