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彭某某,男。
女方:李某,女。
男女双方于2011年4月14日在西昌市安宁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现男女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自愿决定协议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男女双方自愿到西昌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川W 7005长城小型汽车归男方所有、使用和收益。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11万元,女方自愿承担5.5万元,男方承担5.5万元。
四、婚前,女方父母出资27万多购买了位于西昌市安宁镇和平村5组85号的土地;婚后,女方父母又全部出资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用于男女双方共同居住至今。离婚后,该房屋归女方及女方父母所有、使用和居住。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他个人债权债务由欠债方独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捺印后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报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捺印): 女方(签字捺印):
二○二一年 月 日 二○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