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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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贪污一审:59万元,辩护人,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发布者:蒋志川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9日 1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捕前系某某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1日经某某省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2月11日经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某某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捕前系某某民政局驾驶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1日经某某省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2月11日经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某某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犯贪污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某某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工作,具体负责审核发放某某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同在一个办公室的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被告人程某某正在负责发放某某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后向被告人程某某提议找一些农户的卡来虚报套取一些资金使用。经两人商议由被告人郑某某找来6户不应享受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的农商银行卡、身份证号码、密码,被告人程某某多次将以上农户信息重复录入到多个乡镇的花名册中,两人通过虚报的方式共同套取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59.092万元,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分得29.2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分得29.892万元。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个人通过朋友沙某某、陈某某找来15户不应享受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的农商银行卡、身份证号、密码,采取相同的方式多次将以上农户信息重复录入到多个乡镇的花名册中,以虚报的方式套取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150.592万元。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在某某审计局对该笔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期间,因害怕事情暴露,以工作失误重复发放回收的名义,将125.4万元缴入某某财政局账户。

被告人程某某贪污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209.684万元,已退赃103.4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贪污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59.092万元,已退赃29.892万元。

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交办通知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立案调查决定、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户籍信息、某某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相关材料、财务凭证、银行明细批量代理业务材料、套取资金使用的20张银行卡的户主信息及银行明细表、某某各乡镇农牧特困生活补助花名册、审计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封存物品登记表、扣押款物文件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取款监控视频等证据。某某省某某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被告人程某某的职务便利,以虚报方式套取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被告人程某某独自虚报冒领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150.592万元,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共同虚报冒领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59.092万元,两人贪污扶贫专项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辩护律师蒋志川对本案的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2)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应当如何量刑?

一、经交流、阅卷、分析案件后,蒋律师锁定辩护定罪量刑事实,找准切入点,理清辩护思路,提炼辩护观点。

2018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郑某某之近亲属杨某某的委托,指派蒋志川律师担任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贪污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蒋律师当天与郑某某之近亲属杨某某等人交流案情得知,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郑某某已积极主动将伙同程某某贪污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金59.092万元中分得的全部账款29.892万元退回办案机关2018年5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郑某某时,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愿意当庭自愿认罪。当天11时40分,该次会见结束后蒋律师立即乘坐出租车赶到该县法院,找到主办法官查阅并拍照全案核心证据;由于本案证据卷共18卷,蒋律师连续两周认真阅读全案卷宗材料六遍,梳理出本案中对被告人郑某某有利的核心案件事实。至此,蒋律师锁定本案的辩护事实和情节。同年6月15日开始精心设计辩护词,提出如下辩护思路及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系本案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将分得的账款予以全部退回,当庭自愿认罪,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好、深感对不起国家和特困群众、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上述辩护观点中是否构成从犯有争议,现对从犯情节作出如下认定分析。

结合本案证据(18卷)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及法发[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是一名临聘驾驶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郑某某虽有提议虚报套取救助金,并积极参与实施的行为,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构罪主体上存在依附性,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将救助金顺利套取成功起关键和主导作用的是被告人程某某,其在明知套取是违法犯罪行为后,仍接受被告人郑某某的提议,并多次伙同和单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虚报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农商行银行卡卡号进行重复录入上报,没有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被告人郑某某是无法独立完成套取救助金的贪污行为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相对于被告人程某某而言作用较小,可以从犯论,故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从犯,并依法减轻其基准刑20%至50%的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定性问题

    经会见当事人、阅卷分析认定事实和参与庭前会议时的证据展示、举证和质证意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愿意当庭自愿认罪;同时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据此,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不作无罪辩护,仅作减轻处罚辩护。

三、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的量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贪污数额59.092万元依法属数额巨大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少20万元。结合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的五大量刑情节,依法至少应减轻60%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的判决宣告刑应当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考虑到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贪污金额合计59.092万元,属数额巨大情形,二被告人贪污的救助金属于扶贫资金,且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不宜宣告缓刑。

上述点评意见获一审法院采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从监委会到法院高度公开透明,法院副院长亲自主持审判,对本案高度重视,且有各方监督本案审判,本案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统一,本案可参与评选2018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结果已经达到最佳辩护效果,被告人曲木某某及家属对本案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诉。本案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社会各方及监委会、检察院和法院高度认可与赞誉,堪称阳光下的典型案例之高峰。

3、建议或意见

在涉嫌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系非常复杂的刑事专业法律问题,如何判得更轻或无罪更是高深难题。当事人在面临犯罪问题时,最好向刑辩律师当面或电话咨询,听取刑辩律师分析提出的辩护思路、观点、法律依据后再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蒋志川律师,四川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毕业于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一直执业于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1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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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134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