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庆祥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福建

郑庆祥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0693033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间资金拆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者:郑庆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296人看过举报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住徐州市沙后巷。2002年9月30曰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纵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徐州特种饲料公司经理,住徐州市民理园。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7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徐州特种饲料公司副经理,住徐州市醒狮小区。2002年5月29日因涉嫌贪污被监视居住,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纵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l、1998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种饲料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款40万元挪给铜山县利国供电所使用,并先后4次收受该供电所所长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4000元。

2、2000年1月,被告人文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因个人注册成立公司,需注册资金62万元,便向文提出从徐州特饲公司借款,文某某安排其妻找公司副经理纵某某办理。郭某某与纵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文某某、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合谋将本单位公款62万元挪给郭某某个人使用,并于1月6日由文某某筌字同意,纵某某具体办理了借款手续,将徐州特饲公司公款62万元从其下属天顺化工贸易经销部帐上支出,挪给郭某某注册公司验资使用,此款于2000年1月l7日验资后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二、受贿罪

1996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其担任沛县副县长及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索取范佩云等人贿赂的人民币53820元、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8196.72元)、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8516.7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1996年9月至1997年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沛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县石油化工厂厂长张某某为感谢其帮助该厂协调贷款所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及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196.72元),合计人民币9196.72元。

2、1997年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沛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县电石厂厂长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福建 漳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0693033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6965

  • 昨日访问量

    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郑庆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