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河亮律师 00:00-23:59
甘河亮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15838638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丈夫意外撞残妻子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作者:甘河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8次举报

2013年5月19日傍晚,丈夫白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在北辰区一煤场内由南向北起步行车过程中,因观察情况不周,车辆右侧中部将妻子贾某剐倒,而后又将贾某双腿碾轧。事后,贾某住院治疗64天,共花医疗费27万余元。事故导致贾某右下肢9级伤残;皮肤9级伤残;左下肢10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丈夫白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时,事故车辆登记在周口市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是白某。同时,该主、挂车均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据此,贾某将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丈夫白某推上了被告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原告与肇事司机白某是夫妻关系,又是车上人员,依照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原告贾某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所产生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白某、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贾某40.6万余元。

免责条款不能滥用

保险合同中规定含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当时,对于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同时,商业三者险的宗旨是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本案中,白某驾车将其妻子撞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该免责条款将驾驶员的妻子即原告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属于缩小了第三者范围,不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宗旨。

甘河亮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4
  • 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
    • 执业14年
    • 15158386385
    • 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6.0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次 (优于95.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2151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1篇 (优于96.72%的律师)

    版权所有:甘河亮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7901 昨日访问量:20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