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借给朋友李某一万元钱,并约定了利息2分,几年下来终于要回了本钱,对方却称利息只有2分钱。邵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原告邵某大约五年前借给被告李某一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2分。后来李某一直没有归还借款,邵某不断催要,终于在今年过年时要回了一万元本金,然而李某没有钱付利息,于是在拿回借条的同时,与邵某协商少付一点利息,邵某同意了,商定由李某出具一份欠条给邵某,欠条中写明:“欠邵某利息共计肆年另肆月没有付,当时本金一万元,本钱已还,利息没有付,当时利息2分。”此后邵某多次催要利息未果,只好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时,被告李某到庭后辩称,向邵某借款属实,但本金已经归还。之前已经给过原告2000元利息,欠条上的“利息2分”指的是“2分钱”,现在自己只欠原告2分钱,愿意偿还这2分钱欠款。原告邵某听后气愤不已,在法庭上几乎要与李某厮打起来。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案中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为四年零四月的利息欠条,并注明“本钱已还利息没有付,当时2分”,根据李某之前还利息的情况,该“2分”应该理解为月利2分(月利率2%)或年利2分(年利率20%)。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经偿还了2000元,故被告还应该向原告偿还的利息为10000×20%×4.33 年-2000元=66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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