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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

作者:甘河亮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5次举报


  紧急避险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名词,对于紧急避险来说,紧急避险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法律依据,如果我们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的话。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客观上要求①存在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法益或财产法益之现实的危险;②避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当时没有可能采用其他办法以避免该危险;③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④该险情不是避险人先前不适法之行为所引起;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避险意识。


  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有不同学说见解。有主张“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责任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者,亦有主张“原则阻却责任两元论”者。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认其为违法阻却事由。笔者赞同上述“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之说,理由是,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没有考虑到生命对生命之情形下,牺牲彼生命以保全此生命,依通常人观点来看显缺其正当性,不能谓之为合法,且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生命之间没有权衡。”因此,笔者认为在牺牲彼生命保全此生命之情形,阻却的只能是责任,而不是违法性。以违法阻却一元论之观点,被避险人将有义务忍受避险人之剥夺其生命之行为,却不能对之防卫或再避险,此实难为一般人所接受。


  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采法益衡量说。在这一衡量过程中,首先判断的是,被保全的法益与受侵害的法益性质是否同质,即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生命对生命,财产对财产;其次,在同质性下再继续判断其量的差异,如是否价值较大的财产对价值小的财产。具体的,则以法益价值位阶、量的多寡为衡量之基准,如生命法益在位阶上高于财产性法益。在同属财产性法益之内,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应当处于平等之地位,只有多寡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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