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
2013年浙江省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
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
2013年浙江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
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513元(日赔偿标准:121.95元)(2012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87元,2013年比2012年增加4426元,同比增长11.04%)
伤残
等级2012年度伤残赔偿金2013年度伤残赔偿金2014年度伤残赔偿金
农村城镇农村城镇农村城镇
十级261426194229104691003221275702
九级522841238845820813820064424151404
八级784261858268731220730096636227106
七级104568247768116416276400128848302808
六级130710309710145520345500161060378510
五级156852371652174624414600193272454212
四级182994433594203728483700225484529914
三级209136495536232832552800257696605616
二级235278557478261936621900289908681318
一级261420619420291040691000322120757020
死亡261420619420291040691000322120757020
(以上标准宁波地区除外。)
注意: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附:2012年的数据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550元
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45元
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
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08元)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摘要:“:”冒号前为赔偿项目,冒号“:”后为大致需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依据。
1、医疗费:相关票据、病例资料等
2、误工费:鉴定结论、住院记录、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
3、护理费:住院记录、收入证明、护理发票、鉴定结论等
4、交通费:交通费用发票
5、住宿费: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记录
7、必要的营养费:鉴定结论、诊断证明等
致残的情况下,除上述的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包括:
8、伤残赔偿金:按鉴定认可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鉴定报告
9、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关发票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其他证明等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证明、鉴定结论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伤残鉴定报告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8、丧葬费:有关标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明
10、死亡补偿费:有关标准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发票等。
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有关标准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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