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成杭州办公室高级顾问、刑事部首席顾问楼伯坤律师牵头,刑事部业务骨干徐娟娟律师和甘河亮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为三名被控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获得成功,检察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据悉,该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2011年8月,浙江某数码公司与杭州某酒店公司签订了将数码公司的“国贸中心A大楼”租赁给酒店公司的合同,后因杭州某酒店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浙江某数码公司就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杭州某酒店公司向浙江某数码公司支付租金1847万余元。2016年3月18日,浙江某数码公司向杭州某酒店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并将租赁物返还,同时于2016年3月30日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16日晚,为配合法院对杭州某酒店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并及时收回租赁房屋,浙江某数码公司及其上级管理层人员L、Z、W与法律顾问Q某商量,于次日凌晨组织公司物业、保安人员将某酒店内的物品统一搬离并保管于“国贸中心B大楼”二楼,待法院工作人员来执行查封、扣押手续。期间,为保证顺利搬离物品,L、Z、W商量对于酒店内仍住的保安人员进行集中看管,收取手机,以防上述人员与酒店方管理人员联系,阻挠搬迁工作。2016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L、W等人带领物业保安及社会人员共20余人,安排保安引领开锁工人打开酒店房间房门,G、Y等人安排人员将酒店在住人员J等多人先后带至酒店大堂等处收缴手机后进行集中看管。至当日7时许等杭州某酒店物品搬离后,被看管人员才得以离开,离开前,经L、Z、W同意,G某等人给被看管人集中提供早餐和每人发放200元“误工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浙江某数码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的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公司高管L、Z、W及员工G、Y五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所于2017年4月接受W委托,由楼伯坤律师担任辩护人;7月又接受G和Y的委托后,分别由徐娟娟律师和甘河亮律师担任辩护人。为正确把握案件事实,吃透案情,有效开展辩护工作,三名辩护律师和实习律师组成了专门的办案小组,在阅卷、调查取证、摘录、制作案情线索等方面进行了协调分工。
辩护团成员在全面阅卷,分别会见当事人,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咨询专家观点后,就本案案情、各自代理的当事人的行为情况和角度、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达成共识:认为本案主要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辩护:第一,从本案的发生背景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基于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利,具有一定正当性,且当事人已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第二,从本案的整个行为过程看,事出有因,当事人的行为较为平和,无暴力和威胁手段,情节轻微;第三,从本案的被害人心理看,本案有别于一般的非法拘禁,被害人未产生较强的恐惧和排斥心理,被害人自由权被侵害程度轻;第四,从本案的结果看,当事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五,从本案当事人的态度看,涉案当事人属于自首或坦白,并都能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第六,从本案发生在G20杭州峰会前的特殊时期看,对本案当事人先前采取的非常措施应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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