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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最高法院说不!

作者:甘河亮律师时间:2016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1次举报

但凡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除了价格,购房者最关心两个时间点,一个是房屋交付时间,另外就是房产证办理时间。房产证的办理时间会在房屋交付之后几个月,一般会约定三个月左右。

既然约定了时间,当然也会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合同都是房产公司拟好的,所以房产公司会把自己的违约责任写的很轻,有些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还写一句“总额不超过房价的1%”。

如果你觉得这种房产公司够奇葩的话,那你就错了,有一家浙江的房产公司很“聪明”的约定,如果房产公司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那么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

说人话就是,你让我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我的逾期交付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就不需要同时承担。

那么,房产公司的这个做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房产公司说了声,NO!


·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


2012年11月12日,浙江余姚的周某俞某与余姚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交付商品房,2013年3月31日之前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的附件八补充协议约定。


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同时周某俞某出具《双方同意书》一份,同意房屋于2013年7月1日交付。

后来,房屋一直没有交接,开发公司也没有交付权属证书,2013年12月31日,周某俞某起诉到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是否已经逾期交付,法院比较容易认定,这个案子最值得探讨的就是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后,还要不要承担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补充协议约定有效,那么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要相应顺延,要待房屋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之后,再延长3个月交付权属证书,如果那时候没有交付,才开始起算违约金。

余姚市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补充协议该条款系开发公司提供,其内容显然置购房者的利益于不顾,导致其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免除了开发公司按时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应当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开发公司的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判决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你这个是霸王条款,无效!


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还没完,高潮在后面!


·是什么呢?·


2016年11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把这个案子收录了!这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可以用这个案子作为指导进行判决了!(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案例,对全国各地法院都具有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为人民哪!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公报案例:(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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