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扰执法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怎么来解决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做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
三、拆除违章建筑的规范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违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国家赔偿,导致拆违工作出现被动局面。在拆除违章建筑前,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完善执法程序,认定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现将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详解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