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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律师顺利解决省政府裁决案件

作者:李艳龙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8次举报

【案情简介】山东省郓城县侣某2009年其耕地因工业项目建设而被征收。侣某对征收所确定的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因为根据郓城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显示侣某地上附属物总价值是16万多。而侣某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显示地上附属物价值为40多万元。故,侣某向郓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然而郓城县人民政府无回应,后侣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裁决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侣某遂委托山东鲁泉律师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该案件。

【处理过程】本案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收到侣某的申请后曾下达了一份补正材料通知书,侣某因为政府原因没有补正这些材料,因此导致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但,该材料不能补正的原因不在于侣某,而在于郓城县人民政府,因此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表达了该意思。法庭也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鲁政征裁不字(2014)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小结:征地过程中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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