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10月武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武城县六六河以南、青龙河以西、北方街以北、西环路以东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委托人顾某的商业用房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价格过低等众多因素,顾某不服该公告,因此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处理该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对方做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发现其作出的程序有很多违法之处,因此决定针对该公告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代理律师依法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代理思路】房屋征收公告的作出是要依法经过法定程序和要件,政府部门往往急于求成而缺乏这些程序和要件。因此,针对这些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撤销房屋征收公告后该征收行为自然无法继续进行。
【审理结果】2014年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武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后武城县人民政府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撤销了武城县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判决书文号:(2015)德中行终字第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