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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合理的律师费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行政机关是否应该依法进行赔偿

作者:李艳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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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此条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系直接损失,那么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属于直接损失范围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表示

(二)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自身特点,借鉴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均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同时在兜底条款明确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最大限度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笔者认为,是否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主要在于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损失直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律师费的支出系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换言之,如无违法行政行为在先,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支出律师费用于维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赔偿范围不包括律师费,仅包括损害财产的直接损失是无法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损失的,其财产损失通过行政赔偿予以弥补,额外支出的律师费用却不包含在此范围内,等于变相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也认为律师费属于直接损失范围,并判令行政机关依法赔偿律师费。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20)云01行赔终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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