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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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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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拿回借款28万,且法院支持利息

发布者:孙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诉被告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1624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至2015年,二被告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0元,并在20151223日,被告XX重新与原告签订一份总借条,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20166月二被告离婚。直到如今二被告本金利息都未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1223日,被告XX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借到XX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正(280000元)。借款人XX201512.23号”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另,原告还持有一张内容为“今借到XX人民币(180000元)整,壹拾捌万元整。借款人:XXXX、赵某2013112日”的借条,对于此借条被告XX认可是自己书写,被告XX否认是由自己签名。同时查明:被告XXXX2016627日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相应的借条给原告,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辩称未向原告借款,但并不否认其出具有借条给原告。而被告XX认可其与XX向原告借款,且该借款是发生在二被告未离婚前,故对被告XX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上未明确利息,加之双方对借款的归还时间也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按年利率6%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64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XX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201864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936元,减半收取3968元,由原告XX承担1218元,被告XXXX承担2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承担的部分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孙鹏律师,执业8年,2008年获得贵州民族学院(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文凭及法学学士学位。执业经历:现执业于贵州庆海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57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