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鏖律师 08:00-22:00
沈佳鏖律师
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财产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1396732258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嘉兴婚姻律师沈佳鏖推荐--隐瞒已婚状态去谈恋爱,对方得知真相后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了!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她,一再确认

他,反复承诺

谁知掏心掏肺

换来撕心裂肺

 

女子遭遇情感骗局致抑郁

花费近2万元进行心理咨询

 

顾某与罗某(均为化名)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对方拒绝。

 

后来,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2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

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罗某虽主张顾某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某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某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恋爱关系的建立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投入情感,在知悉罗某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坚守诚信底线

审慎核实对方信息

 

在婚恋交往中,真诚是基石。从道德层面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感情,既违背婚姻忠诚,也亵渎他人情感,严重背离了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准则,理应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的关键点是: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罗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单身事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欺骗行为直接导致顾某人格权益受损,并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来源:法苑读品

 

 


沈佳鏖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967322589
    • 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5.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04分 (优于8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9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佳鏖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4675 昨日访问量:4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