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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婚姻律师沈佳鏖推荐--婚外情之间互有转账,原配能拒绝抵扣要求「小三」全额返还吗?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次举报

基本案情


小程和丈夫小李本是合法夫妻,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李与小胡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


“恋爱”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小李向小胡转账十万余元,其中不乏“520”“1314”这种带着爱意的数字,还帮小胡网购花了两千多;小胡亦向小李转账八万元,并为小李网购支出八千余元。


小程发现这段关系后,将小胡告上法庭。


她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序良俗,要求小胡全额返还小李支出的十万多块以及网购款。


小胡辩称,小李对自己的转账中“520”“1314”等特殊金额系小李的自愿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且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即便返还也应抵扣自己支出的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向小胡转账、购物,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无效,小胡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但考虑到双方在同一关系期间存在双向资金往来,应将双方全部支出进行整体核算,最终判令小胡向小程返还抵扣后的净差额。


小程不服,提起上诉。


她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将双方转账进行抵扣,抵扣实质上是减轻了不道德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无辜的配偶不公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小李与小胡在交往期间互相赠与财物,均属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效赠与,一审法院按双方往来净额核算返还金额,符合公平原则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返还规则,处理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丈夫送钱给第三者,妻子要求全返还”的简单纠纷,但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互有转账时,是否应当计算净额?以及第三者应当返还赠与数额的一半还是全部?


赠与行为整体无效,不当得利应算“净得”吗?


小李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然而,“返还”的范围并非简单地“收多少退多少”。


法律上的“不当得利”,目的是恢复原状,而非让任何一方获得额外利益。


如果将小李的支出与小胡的支出割裂处理,只要求小胡全额返还,却对小胡支付给小李的八万余元置之不理,将导致小程净赚八万余元,显然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将双方在不当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经济往来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双向抵扣确定小胡实际“净得”的不当利益,判令其返还净差额。


这种做法既维护了公序良俗,又避免了权利人滥用诉讼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净差额应当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半?


有的人认为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50%的处分权,故应当返还赠与数额的一半。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


而在小程与小李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对无效赠与财产径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返还全部净差额。


“520”“1314”等特殊金额为何也要返还?


部分转账含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数字,小胡辩称这些属于一般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这些特殊金额产生于婚外恋这一违法基础之上,其“爱意”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不能因为金额附加了寓意,就将其从整个无效行为中剥离。


所有基于不当关系产生的赠与,无论金额大小、数字含义如何,均纳入整体核算。


这起案件虽然涉及金额不算特别大,但厘清了婚外情财产纠纷中一项重要裁判规则:当双方互有赠与或经济往来时,法院不支持“单向全额返还”,而应在查明全部资金流水后,判令返还净差额。


这一规则是基于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及诉讼经济原则三项法理基础,避免一方因无效行为反获超额利益的同时,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出合理边界,从而通过一次结算彻底化解纠纷,防止当事人另案起诉、循环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净额返还绝不意味着法律对婚外情行为的纵容。


相反,法院通过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明确传递了“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态度。


只是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必须客观、公允地反映双方实际资金流向,既不让出轨方通过诉讼“赚钱”,也不让第三者因违法关系反遭“超额索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任何一方擅自将其赠与婚外第三者,配偶均有权诉请全部返还。


第三者若被诉返还财产,应当全面梳理转账记录、购物订单、聊天记录等凭证,积极主张双向抵扣。


任何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财产安排,无论以“自愿赠与”还是其他名义出现,均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浠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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