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结婚三年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现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二人此后处于分居状态,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办理婚宴收受的礼金及因抚养非亲生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0年,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李某找到张某,表示她已经怀孕,并向张某提出结婚和给付4万元彩礼的要求,双方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2021年10月,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某某(化名)。
2024年10月,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排除张某为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之后张某某于2025年2月被李某带走,两人此后处于分居状态。
2025年10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小孩非亲生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多项赔偿,要求李某退还张某彩礼4万元以及办理婚宴收受的礼金25700元,要求依法确认张某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依法判令李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李某向张某返还因抚养非亲生子所支出的抚养费共计101300.25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导致张某基于错误认识抚养孩子3年多,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且张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准予离婚。
针对张某的各项诉求,法院逐一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张某与张某某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由于张某是基于“李某怀了自己孩子”的错误认知才给付彩礼缔结婚姻,且李某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不符合彩礼给付“组建稳定家庭”的初衷,判决李某全额返还彩礼4万元。
李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了其严重精神痛苦,结合过错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支持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张某对非亲生子张某某无法定抚养义务,其3年多来支付的学费9080元、李某怀孕及生育产生的医疗费28338.5元、生活费6万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鉴定费3000元,均属于李某因张某的付出而无合法依据的获益,应将这些费用全部返还给张某。
而婚宴礼金属于亲友对新人的赠与,为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某未举证证明礼金现存数额及剩余情况,所以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全额返还张某4万元彩礼、鉴定费3000元、孩子的抚养费等除婚宴礼金外的一系列综合费用9.7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抚养人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抚养人的身份利益与人格尊严。本案中,被告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构成重大欺诈,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诚信底线不容突破。抚养费的返还以实际支出为据,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人格尊严受损的抚慰与救济。法律既保护家庭成员间的真挚情感,也坚决维护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