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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离婚律师推荐--夫妻共有房屋被查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吗?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案情简介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法院在执行林某与临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林某与王某共同共有的5套房屋,拟进行拍卖处置。王某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暂缓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对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分割,并分别拍卖。执行法院受理后,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林某于2024年9月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一份,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其中4套为其个人单独所有。

林某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临沂某公司述称,在未离婚的情形下,王某因林某负债而提起析产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对涉案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无异议,现林某因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不属于以上两种法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二人虽然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形成于涉案房屋被查封后,且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临沂某公司对该协议并不认可,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因个人债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夫妻共有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非负债一方以自己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并不少见,主要理由是法院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会损害共有人对其一半份额的权益。但是该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有的非负债配偶一方还会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再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否则法院不支持婚内分割财产。对于未离婚配偶,仅仅因为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而提起析产诉讼,并不能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但是法院在对夫妻共有房产拍卖变现后,会保留非负债配偶的应有份额,以此保障非负债一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夫妻一方负有债务并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来源: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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