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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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给看孩子,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者:沈佳鏖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方不给看孩子,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上半年有个小伙子找到我,想请我帮他起诉离婚,大致案情如下:

我们叫他小X吧,小X和隔壁村小X在认识半年不到,便登记结婚了。婚后小两口和小X父母住一起。小X性格比较木讷,不善言辞,小X性格泼辣,一言不合便开战的那种。小X妈妈很护短,所以经常小两口的争吵最后都演变为小X和母子俩的干仗。长期的争执让双方都很疲累,婚后没几个月,双方就已经分房睡。后来两人有了个女儿,小X在坐月子期间,受了不少气,在坐完月子后,就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再也没回来过。小X自知理亏,多次恳求小X带孩子搬回来住,小X都予以拒绝。即便是逢年过节也不愿意带孩子回来。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三年多,小X父母很是来气,说小X媳妇是白娶的,花了那么多钱,最后落了个空。

小X在无数次跟小X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心灰意冷,决定起诉离婚,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他的诉求是离婚,要孩子抚养权。我告诉他,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方又不同意离婚,那第一次法院基本上不会判离。关于孩子抚养权,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女方在带,现在孩子也跟着女方,法院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小X说婚一定要离,至于抚养权,尽量去争取吧。

不出所料,立案之后,承办法官打我电话,说这个案子,如果让她硬判,基本上孩子她会判给女方,她说跟女方沟通过了,女方同意离婚,但她要孩子,我们出抚养费。我转达了法官的意思,小X火冒三丈,说她从来不让我看孩子,孩子她要,给她好了,凭什么还让我出抚养费?

我跟他解释,探望子女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另外,探视孩子,也是你的法定权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母的陪伴。你要探望孩子,对方有义务对你进行协助,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也可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要求法官一并处理探望权。

小X听取了我的意见,也给他父母做了工作。后来我们调解离婚,孩子归女方,小X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男方每月对孩子有一次探视权,每月第四周周五下午去女方家接孩子,周日晚上送回,女方予以协助。

关于抚养费、探视权相关法条,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再因为探视权、抚养费闹得不可开交,会对孩子会造成二次伤害,建议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友好协商,好聚好散,你们是曾经的爱人,更是孩子的至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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