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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自由观

作者:付文利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498次举报

从《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的自由观

【摘要】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能够直观的反映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基本结构,主要是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大的层面,本文着重是从自由的三个阶段,以及具体普遍性和自律这这个方面入手,简要分析黑格尔的自由观。在黑格尔的观点中,自由分为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以及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三个阶段层层递进,奠定了黑格尔自由观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自由  具体普遍性  自律

 

一、         自由的三个阶段。

在《法哲学原理》导言里,黑格尔把意志的自由区分为三种种类: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

(一)       抽象的否定自由。

“对否定自由的自我意识正在从特殊化和客观规定的消灭中产生出来。”黑格尔认为,意志发展的最初环节,是一种纯无规定性的状态。一切表明具体性和特殊性的规定和特征都是不存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不再存在区别,成为一个无性质的统一体。因此要获得自由,意志就要打破一定规定和限制,如此才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在否定所有约束中才能体会到自己的绝对自由。[1]

抽象的否定自由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他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无限制,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被消除。消极的经验自由是意志的第二个要素,自我从无差别的非规定性过渡到有内容的区分、限制和具体内容。意志的特殊化构成了自由的一个表现,自由就是无障碍地追求某种行动本身,就是所谓的消极自由。在这里,意志不再停留在空洞的无限性之中,而是转向特殊的目的或欲望,转向任意选择的东西。作为欲望满足能力的自由是黑格尔自由观的一部分,意志总是意欲某种东西,在这种意义上,任何意志是自在的自由,任性的自由。

(二)       经验的任性自由。

经验的任性自由是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黑格尔认为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任性中包含着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任性的自由包括两种形式:以抽象自我反思为基础的对自由的抽象确信,和以欲望冲动为基础的偶然决断。

经验的,意味着要借助自己的经验来进行自由的判断和选择。在消极的否定自由中,人有无限的可能性,在经验的肯定自由中,则是凭借着经验和感情做出选择,选择某一种可能性。然而,这种选择只听命于自己的欲望。

在这一种自由之下,人完全受欲望和情感的支配,人们通常会做出很多非理性的行为。这里可以举《北齐书》中记载的大量北齐统治者的荒淫暴行为例。

黑格尔说:“动物也有冲动、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他,它只有听命于冲动。唯有人才能凌驾于冲动之上。”然而,我们惊奇的发现,北齐的统治者也“只有听命于冲动”了,做不到“人是自己欲望的主人”,反倒受了欲望的支配。另外,这种自由派出了人的理智,产生的选择也未必是最合适的选择。[2]

(三)       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

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这种自我决定的意志是通过作出决定而把自己设定为特定个人,并把自己与别人意志区分开来的那种意志自由意志是在欲望的杂多中保持其统一性的意志,他具有理智性和确定性。

这种自由处于第三层次,即自我规定自己。它知道这种规定性是它自己的和理想的东西,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这已经进入一种意志的自由的状态。

在这种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中,我能知道自己是普遍物,同时也是特殊物。这样,我就能把自己设定为特定的个人,并把自己的与他人的意志区分开来的意志保持统一性,同时具有理智型和确定性。在这里,选择某种的可能性已不再成为束缚。

黑格尔说,“只有作为真正被规定的内容,才是真实的自由”。这也就是这一层次的自由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个时候,它是自为的自由,是以自由为对象的。[3]

二、         自由与边缘概念的不同。

(一)   自由与具体普遍性。

在否定的自由中,思维的特性也是普遍性,但它是抽象的普遍性,实际上是取消了人的自由意志。在绝对的自由中,思维的内容也是普遍性,但它是扬了抽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后的具体的普遍性。“正是其自身是具体的从而又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普遍性,才是自为意识的实体。”具体的普遍性意味着特殊性在肯定,但是他们同时又能有一个整体,这种普遍性的递进有三个层次,分别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同意志由自由欲望开始到具体的普遍性一样,也是呈螺旋式的上升性。在家庭中的普遍性体现为爱,虽然家庭成员有着各自的特殊性,但是他们却对家庭有着共同的利益。只是这时的普遍性是最初级的普遍性,它体现为人的自然欲望,这时的普遍性并不稳定。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各自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时,也会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调节,会在社会中分属不同的等级,在这里法律和社会等级都是第二阶段的普遍性,只是在这一阶段人们尽管形成了普遍性,但究其根本只是为了各自特殊的利益而组合在一起,普遍性最后从属于特殊性,而不是与特殊性相互结合形成具体的普遍性。只有在国家中,个人才真正实现了特殊与普遍的具体结合。[4]在这里,国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财产而形成的工具,而是其本身成为了个人自由的体现。国家并没有限制个人的自由,相反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得到了完全一致。

(二)   自由与自律。

黑格尔用来界定绝对自由中的意志是“自在自为”,“与自身相关”,对意志的这个规定来源于对康德和费希特理论的扬弃。具体来说就是,黑格尔肯定了康德将自律诉诸于人的理性,他也肯定了费希特对自我能动活动的肯定,但黑格尔批判了他们将自我与他人自然割裂开来的做法,他将自我的概念建立在自我与他者的联系上,自我是通过对他人的超越和克服而形成的自我,意指意志是与自身有关的,但又不是只与自身有关。关于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却是放在现实生活中,如此一来,自由也就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实现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概念”。

在黑格尔的观点中,社会制度本身就是他人意志的一种体现,因此道德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就成为主观意志如何与客观社会制度相统一的问题。只有到了伦理社会,自我意识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才能有效结合,自由也才能真正实现。

三、         小结。

关于黑格尔的自由观,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分为了抽象的自由到对抽象自由的确信和对欲望冲动的偶然决断阶段,最后再到具体决定的理智和确定的阶段。归根到底,就是说,人只有彻底地认识自己,规定自己,才称得上为自由。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做自己的主”。试想一下,在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倘若都能够随着自己的所想来行动,那不就是一种自由吗?在中国的历史文化长河之中,对于自由也存在这无上的追求,“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在自由面前,再重要的东西都是可以抛弃的,当然,这只是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的自由形态。与黑格尔的自由观,不在同一个高度,但在本质上却具有统一性。

黑格尔的自由观在整个历史长河中,再结合他的世界观和法律观,折射的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进程,是自然哲学到精神哲学的发展,也是历史哲学的发展。最初无法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所享受到的自由是抽象的,随着社会发展,有了一部分人的偶然决断,再到最后有了保护人民利益惩治犯罪的法律,一言一行都井然有序,看似比以前多了规矩的制约,但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却是更高层次的自由。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自由观》,程宇驰,【网络出版年期】2012 08

2.       黑格尔与现代自由——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个环节》,韩志伟,倪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4

3.       《黑格尔自由意志思想的政治哲学内涵》,阎孟伟,【学习与探索】201105

4.       《黑格尔自由观探析》,武学治,侯宗肇,【学术论坛】199503



[1]《黑格尔自由观》,程宇驰,【网络出版年期】201208

[2]《黑格尔与现代自由——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个环节》,韩志伟,倪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4

[3]《黑格尔自由意志思想的政治哲学内涵》,阎孟伟,【学习与探索】201105

[4]《黑格尔自由观探析》,武学治,侯宗肇,【学术论坛】199503


付文利,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祖籍山东(滨州)阳信,现任河南山东商会副会长,执业证号141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