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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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的权利义务问题

作者:付文利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8次举报

论点一: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是国家的责任,村委会不能因此获利,五保户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归集体所有。

论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论点二五保户死亡,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

论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性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又紧接着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这就更加明说死亡赔偿金已经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了。

 

 三、“死亡赔偿金”不能按死者的遗产处理。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在余命年内的财产收入损害赔偿,是死者死亡后获得的财产,故不能不作为遗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具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可以主张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具有遗产的时间性和专属性。例如,在遗嘱继承中,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处理,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理论上,把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都是没有依据的。

 

 (二)、死亡赔偿金是受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近亲属的一种赔偿,该权利的主体应是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采取“继承丧失说”,但该学说仅仅是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并不是把死亡赔偿金等同于死者的遗产。2005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子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这一个案答复,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范围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驳回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付文利,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祖籍山东(滨州)阳信,现任河南山东商会副会长,执业证号141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程建筑、房产纠纷